(2015)中民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阳县三菱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喜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阳县三菱物流有限公司,刘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中阳县三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阳县苍湾村。法定代表人张继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喜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阳县三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喜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