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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金雅南与石立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雅南,石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金雅南,农民。被执行人石立松,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雅南与被执行人石立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7424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立松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7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