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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国胜申请被执行人吕能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国胜,吕能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郝国胜,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八渡乡花岩村。被执行人吕能国,男,汉族,1955年9月9日生,小学文化,陕西延安市人,现在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居民区。郝国胜申请执行吕能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能国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吕能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郝国胜案件款323652元、案件受理费3509元及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754.78元。被执行人吕能国称其已无能力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吕能国于2015年8月27日将其名下房产以房抵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截至2015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郝国胜有案件款323652元、案件受理费3509元及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郝国胜发现被执行人吕能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