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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秀文与被执行人尚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文,尚庆华,姚甲成,尚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韩秀文,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尚庆华,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姚甲成,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尚帅,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文与被执行人尚庆华、姚甲成、尚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法执字第4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清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