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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渠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达穷履行罚金义务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渠县人民法院,达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渠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石渠县人民法院,机构代码:00901814-3。委托代理人拥措拉姆,女,藏族,住石渠县人民法院,身份证号码:51332219781228001X。。被执行人达穷,男,藏族,住石渠县温波乡,身份证号码:51333219910204101X。本院在执行石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石渠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达穷履行罚金义务一案中,被执行人达穷于2015年11月22日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渠县人民法院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石渠执字第1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 斌审判员 张 效 英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青美娜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