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九里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九里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753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郴州市。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九里购物广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洪都喜,职务不详。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宋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九里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