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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执-106-王春有-宏兴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有,扶余市宏兴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有,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扶余市宏兴粮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8960-4法定代表人陈刚,系经理地址扶余市德胜镇徐家店村。申请执行人王春有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宏兴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一、被告扶余市宏兴粮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偿还原告王春有高粱款人民币290811.00元。二、上款逾期不履行,按月利1分计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