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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富凯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7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凯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67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47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20690023-1。法定代表人曾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安斌,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富凯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黄土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964078-6法定代表人钟兴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胜,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交通街358号,身份证号码:511028197707163241。(特别授权)担保人四川星骑溢彩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兴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38058元及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四川星骑溢彩印务有限公司自愿以在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货款260万元代偿被执行人四川富凯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四川星骑溢彩印务有限公司在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货款260万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富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