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爱民、李侠等与李俊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民,李侠,李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民,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李侠,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李俊海,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民、李侠与被执行人李俊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人赔偿款90616元,经本院调查及申请人财产举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