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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执899-杨万昌-王国栋-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昌,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昌,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王国栋,司机,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杨万昌与被执行人王国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王国栋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部分赔偿原告杨万昌510.34元,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2700元,由原告杨万昌承担2240元,被告王国栋承担96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尚欠470.34元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