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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舒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舒某,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陈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舒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建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军华、李小宜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张茜担任记录,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同居在一起,2008年9月生育一女舒某。2009年4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小孩刚满1岁,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无联系,未尽做夫妻和母亲的责任。现原、被告分居已达5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舒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2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溆浦县岩家垅乡百花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于2009年10月离家外出,与原告无联系的事实;3、证人舒清望、舒均再、张友连证明各1份,拟证明被告于2009年10月离家外出,与原告无联系的事实。被告陈某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于原告舒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其内容是客观的,本院予以认定。依据本院采信之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舒某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在广州打工相识,之后便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08年9月21日生育一女舒某。2009年4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被告未与原告商量便离家外出,之后一直与原告无联系,双方一直分居。2015年8月,原告舒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共同生活中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加之被告缺乏家庭观念,未与原告商量便离家外出,至今亦未主动与原告联系,致使双方一直分居,现已分居满两年,由此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无法联系,故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宜判给原告抚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舒某与被告陈某离婚;2、婚生女舒某由原告舒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舒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建林人民陪审员  刘军华人民陪审员  李小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