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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福臣与赵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臣,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560号申请执行人:王福臣,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军,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福臣与被执行人赵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09)胶南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25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胶南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