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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执行合议庭笔录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2015)连执字第00492号案由:借款合同评议时间:2015年11月22日评议地点:本院A1012室参加人:执行长周庆忠执行员 郑照王学明评议内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跨跃贸易有限公司(原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林、李枫、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赣榆县丰源经贸有限公司、李琦、张大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跨跃贸易有限公司(原连云港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林、李枫、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赣榆县丰源经贸有限公司、李琦、张大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承办人意见:一、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王学明:同意承办人意见。周庆忠:同意承办人意见。统一意见:一、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