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佑杨与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佑杨,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178号申请执行人:郭佑杨,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吴缘,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住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吴士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佑杨与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缘、五河县舒美家具有限公司至今仅支付部分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