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学显与卓依娇、李国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显,卓依娇,李国春,徐秀芳,李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显,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系李国春、徐秀芳之子。委托代理人黄鸿东、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依娇,女,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李萍、叶道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国春,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徐秀芳,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系被上诉人李国春之妻。原审被告李晓霞,女,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系上诉人李学显之妻。上诉人李学显因与被上诉人卓依娇、原审被告李国春、原审被告徐秀芳、原审被告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被告李国春、原审被告徐秀芳、原审被告李晓霞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原判应予撤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0元退还上诉人李学显。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