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乔延臣与被执行人徐淑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延臣,徐淑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乔延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淑俭,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延臣与被执行人徐淑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671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671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