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金兆与冯兴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兆,冯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兆,居民。被执行人冯兴龙,居民。申请执行人黄金兆与被执行人冯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兴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金兆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兴龙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保证在三个月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涟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郭新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汗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