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鲁秀梅、鲁封绍等与蒋成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秀梅,鲁封绍,鲁金娥,鲁金娜,鲁金婷,蒋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955号申请执行人:鲁秀梅,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鲁封绍,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鲁金娥,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鲁金娜,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鲁金婷,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蒋成义,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鲁秀梅、鲁封绍、鲁金娥、鲁金娜、鲁金婷与蒋成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成义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