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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晋科与胶南市高戈庄纸箱设备厂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晋科,胶南市高戈庄纸箱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557号申请执行人:黄晋科,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被执行人:胶南市高戈庄纸箱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法定代表人:杜贵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晋科与被执行人胶南市高戈庄纸箱设备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999.2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5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