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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齐秀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秀花,陈军旺,王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76-1号申请人齐秀花。被执行人陈军旺(又名陈旺)。被执行人王小青。本院在执行齐秀花申请执行陈军旺、王小青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临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申请人齐秀花与被执行人陈军旺、王小青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齐秀花申请我院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