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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延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宏斌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峰,康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945号申请执行人刘延峰,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南寨砭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6********。被执行人康宏斌,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2********。刘延峰与康宏斌合伙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宏斌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延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康宏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宏斌支付申请人刘延峰3970.5元,案件受理费1567元以及执行费50元。2015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康宏斌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延峰已全部领取,同时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