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凤梅与仁小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梅,仁小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梅,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仁小劝,女,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凤梅申请执行仁小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