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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635号申请人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元通一巷*号。法定代表人文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柳荣春。因申请人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7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文翊和担保人文静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房产(合同备案号:)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7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申请人文翊和担保人文静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房产(合同备案号:)在价值17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