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盘锦渤海物业有限公司与孟祥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祥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养海,该公司职员。被告:孟祥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华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