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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胡森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胡森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492号原告安庆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安定里13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徐威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伟立,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森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胡森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安庆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森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胡森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庆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