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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郑茜与徐中盈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茜,徐中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郑茜,女,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徐中盈,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郑茜申请执行徐中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中盈在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结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结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董广荣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