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希全与XX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全,XX发,刘淑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王希全,住通河县。被执行人XX发,个体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淑清,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营销服务部,地址木兰县木兰镇生产街。代表人刁国峰,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发、刘淑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营销服务部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希全因被执行人XX发、刘淑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营销服务部无能力偿还欠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有关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