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艳波申请执行海林市横道镇之海菌类菜收购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波,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横道镇之海菌类菜收购站,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镇。负责人屈之海,该收购站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艳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横道镇之海菌类菜收购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15}第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艳波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林市横道镇之海菌类菜收购站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艳波人民币59500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劳人仲字{2015}第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煜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