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唐兴平与李翠苹、易大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平,易大忠,李翠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唐兴平,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易大忠,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李翠苹,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唐兴平与被执行人易大忠李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兴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大忠李翠苹给付案款合计182834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易大忠李翠苹无银行存款;有摩托车一辆,但年代久远,且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另查明,诉讼中,本院已对易大忠、李翠苹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房屋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不宜处置。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唐兴平本次申请执行案款合计182834元。被执行人易大忠李翠苹尚欠申请执行人唐兴平案款合计182834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唐兴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