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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高法民申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黄存新与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俊华、黄国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存新,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俊华,黄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高法民申字第114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存新,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号湘南风情园。委托代理人:曹文山,湖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炀,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青年路11号湘南风情康居园1栋3-4层。法定代表人:黄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俊华,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文化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国良,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号湘南风情园。黄存新与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居公司)、彭俊华、黄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新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郴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存新不服,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存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爱莲审判员  谢丽华审判员  彭春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