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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斌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08号原告刘斌,男,生于1975年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石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59923071-7。法定代表人席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承云,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中良,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刘斌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斌的委托代理人石颖、徐德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承云、宋中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来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