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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荣羽与程利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荣羽,程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844号申请执行人:章荣羽。被执行人:程利君。原告章荣羽与被告程利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荣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利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章荣羽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7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利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程利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利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程利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8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