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恢字第0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向东与王艳霞、刘保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向东,王艳霞,刘保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455-1号申请执行人高向东,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保童,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43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向东申请执行王艳霞、刘保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946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保童购买的西安市房产一套,且该上述房屋在银行有贷款,暂不宜处置。另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保童采取了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刘保童履行了部分义务。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恢字第004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