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康康与陈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康康,陈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880号原告申康康。被告陈立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康康与被告陈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康康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康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康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