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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彬、毛小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彬,毛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田江涛,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彬,男,藏族,1969年12月1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毛小东,男,彝族,1977年12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彬、毛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显波审判员  李全安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