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彬、毛小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彬,毛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田江涛,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彬,男,藏族,1969年12月1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毛小东,男,彝族,1977年12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彬、毛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显波审判员 李全安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