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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等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谭方峰,郑钧潇,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287-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谭方峰,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郑钧潇,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被执行人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谭方峰、郑钧潇、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的(2014)市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谭方峰、郑钧潇、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