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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秀磊被执行人于超等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磊,李冬生,兰花,李江学,张春秋,李江桥,刘万珍,刘万才,XX玲,于超,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顾秀磊,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冬生,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兰花,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江学,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春秋,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江桥,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万珍,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万才,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XX玲,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于超,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丽丽,女,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秀磊与被执行人李冬生、兰花、李江学、张春秋、李江桥、刘万珍、刘万才、XX玲、于超、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法执字第5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清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