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秀磊被执行人于超等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磊,李冬生,兰花,李江学,张春秋,李江桥,刘万珍,刘万才,XX玲,于超,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顾秀磊,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冬生,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兰花,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江学,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春秋,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江桥,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万珍,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万才,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XX玲,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于超,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丽丽,女,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秀磊与被执行人李冬生、兰花、李江学、张春秋、李江桥、刘万珍、刘万才、XX玲、于超、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法执字第5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清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