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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家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杨家智,男,1953年5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沧县。被执行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法定代表人慕华。杨家智申请执行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沧仲裁字第6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家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1沧仲裁字第69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凤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