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于双与王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双,王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于双,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王云海,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双与被执行人王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无存款。现被执行人王云海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