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笫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姚清芳与黄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清芳,黄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2420号申请执行人姚清芳,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黄红星,男,民族不详,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姚清芳与被执行人黄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