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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祖润东与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润东,李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719号原告祖润东,1977年6月27日出生(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吕景洪。被告李海生,1982年3月17日出生(份证号码:×××),现住依兰县。原告祖润东诉被告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润东的委托代理人吕景洪,被告李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祖润东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2014年6月22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海生辩称,是周春光向原告借款,因周春光在外地,委托被告帮忙取款,当时原告预先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款15,000元,实际交付了135,000元。后期原告找被告催要,因为是被告出具的150,000元借据,故被告已经给付其40,000元。此借款是周春光所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李海生向原告祖润东借款15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4年6月22日前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借款。以上事实,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海生向原告祖润东借款1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借据上明确载明借款人为被告李海生,被告抗辩是周春光借款及已偿还借款40,000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给付原告祖润东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