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行非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符某、丁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符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华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符某。被执行人丁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符某、丁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29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某、丁某现下落不明,且无固定收入,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29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刘治平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