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强睿申请执行刘春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睿,刘春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强睿,男,汉族,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小石碑。被执行人刘春苹,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陈鹏村。强睿申请执行刘春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宛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强睿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7条第6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宛执字第36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同昌执行员 : 赵 军执行员 :徐存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