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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沈平与杨静、陶继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平,杨静,陶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40号申请执行人:沈平,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杨静,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陶继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本院在执行沈平与杨静、陶继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静、陶继虎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