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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杨广仁与迟东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仁,迟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杨广仁,司机,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迟东峰,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迟东峰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广仁因被执行人迟东峰无能力偿还欠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有关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