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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与王娜、岳翠平、苏训梅、田成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王娜,岳翠平,苏训梅,田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53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负责人:任志强,行长。被执行人:王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岳翠平,女,汉族。被执行人:苏训梅,女,回族。被执行人:田成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娜、岳翠平、苏训梅、田成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行依法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娜、岳翠平、苏训梅、田成群支付案件款54122.0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4122.07元(不包括迟延期间的利息),受理费799元(未执行)、执行费712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娜、岳翠平、苏训梅、田成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