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彦明申请执行蔡方信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彦明,蔡方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周彦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方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彦明申请执行蔡方信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蔡方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