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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彦明申请执行蔡方信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彦明,蔡方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周彦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方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彦明申请执行蔡方信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蔡方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