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娟与叶燕飞、俞国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叶燕飞,俞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290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叶燕飞,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俞国海,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张娟与叶燕飞、俞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燕飞、俞国海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