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诉李金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李金陆,胡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负责人:聂传海,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友道,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陆,男。第三人:胡静,男。本院在执行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与李金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星信用社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霍执字第005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谢玉章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传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