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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子权与席叶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权,席叶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权,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席叶席,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子权申请执行席叶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志 刚审判员 邓 云 平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冶 来源:百度“”